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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种植(杂粮)买卖合同
山西省农业种植(杂粮)买卖合同
2022-06-17 09:07:48 更新 442 浏览 0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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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种植(杂粮)买卖合同
山西省农业种植(杂粮)买卖合同 买受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 出卖人: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 经双方协商,订立本种植杂粮买卖合同。 第一条 出卖人负责对杂粮( )的种植生产。买受人负责对杂粮( )种植生产的技术指导,并收购出卖人种植的杂粮。 第二条 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的收购要求,向买受人承诺杂粮( )的种植面积为 亩,并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买受人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杂粮( ) 公斤。出卖人应保证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数量前,不向他人出售。 第三条 出卖人生产的杂粮( ),只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买受人负责收购。每公斤的收购价为 元。杂粮( )交货时,若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协商提高,若市场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买受人在收购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 第四条 交货 交货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交货地点 质量标准: 等级标准: 第五条 买受人应搞好杂粮( )种植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种植,防止杂粮( )作物的病虫害,提高杂粮( )的产量和质量。 第六条 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种子 元/公斤;化肥 元/袋;农药 元/瓶。买受人在支付收购价款时扣除上述费用。 第七条 因买受人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买受人应当赔偿出卖人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的技术要求和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标准生产;或由于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的 损失,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守约方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签字捺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买受人执 份,出卖人执 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买受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出卖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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