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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泥买卖合同
天津市水泥买卖合同
2022-06-16 12:06:40 更新 337 浏览 0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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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泥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天津市水泥买卖合同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水泥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所购水泥基本情况 单位: |品种 |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交货: |收货单位 |到 站 |时间 |数量 |地点 |方式 | |路局 |车站 |专用线 | | | |送货 |自提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 第四条 验收:对于水泥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标号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方异议期为卖方交货后 日内,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验收标准: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 种方式支付价款。 1. 签定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 □预付款) 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2.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约责任: 1、水泥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迟延交货 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 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未定事项,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买方(章): 卖方(章): 住所: 住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E-Mail: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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