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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化肥(农药、饲料)买卖合同
天津市化肥(农药、饲料)买卖合同
2022-06-16 12:00:49 更新 355 浏览 0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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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化肥(农药、饲料)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天津市化肥(农药、饲料) 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化肥(农药、饲料)买卖达成如下有关事宜: 第一条:出卖人出售的化肥(农药、饲料)为: |品 名 | 第二条:出卖人出售的化肥(农药、饲料)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应提供以下相关证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代理销售授权书》;□《经营许可证》;□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条:买受人应在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所购化肥(农药、饲料)款 元。出卖人应在 年 月 日前将买受人所购化肥(农药、饲料)交付买受人。交货地点为: 第五条:验收: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交货后□当场;□日内对所购化肥(农药、饲料)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必须帖有中文标签或附具说 明书,注明化肥(农药、饲料)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生产许可证号、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用途、实用技术、使用技术和方法、生产日期、有效 期和注意事项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特殊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双方对所买卖化肥(农药、饲料)确认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化肥(农药、饲料)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 补足、换货或退货、并要求出卖人据实赔偿并支付违约金。 2.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每日按照总价款的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其他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住 所: 住 所: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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