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
身份证号: 。
电话: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电话: 。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撤销答复一案,已经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了 《行政裁定书》,现上诉人不服该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 《行政裁定书》,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将本案被上诉人法定职责的申请定性为信访事项缺乏相关依据。
一般公民的维权有两种典型的形式,一种是信访,一种是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不管是信访还是法定职责,都不能简单的以表面的形式来判断是信访还是要求履行法
定职责。而是要看公民的申请是否属于被上诉人的职权范围,如果是,则是法定职责,除此之外的就是信访。
具体到本案,是否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具有法定查处职责,需要结合法律规定来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
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被上诉人是违法占地事项等查处的主管机关,上诉人的申请均是其法定职责,因此一审法院轻易将上诉人的诉求定性为信访,明显错误。
二、涉案《回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上述答复并非属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信访的转送和复查意见,而是针对法定查处事项的最终结论,与上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故上诉人提起上诉,望依法判决。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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