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竞业限制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劳动合同书》,乙方在甲方 部门任
职位(乙方工作岗位属重要管理岗位、重要技术岗位或其他重要岗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从甲方离职以后竞业限制
事项,制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书的主旨
甲、乙双方通过签订本协议书,明确约定乙方所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及所享有的权利,以保护甲方商业秘密、防范不正当竞争,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及乙方的合法
劳动权。
第二条 竞业限制期限与范围
甲方与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年内(自离职之日起不超过两年,由双方酌情商定),乙方在中国区域内所负有的义务:
一、不得在经营与甲方同类业务的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兼职、任职或者变相兼职、任职,包括职员、董事、监事、代理人、顾问等。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所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向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
三、不得经营(出资组建或以其他方式组建、参与组建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以个人独资、投资参股、合伙、合作等乙方可以获得经济利益的经营形式)与甲方
同类的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四、不得接受甲方任何现有客户或正在开发的客户或合作者的委托,办理任何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事务。
五、不得通过教唆、引诱、聘用任何甲方员工或帮助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类似聘用的方式来获得、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并以此进行与甲方业务经营活动有竞争关
系的活动。
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就在甲方工作经历获知的工作经验等在媒体公开(含互联网、QQ或微信群)。
第三条 经济补偿金
一、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总额为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乙方工资总额的
%(下称“本条第一款所约定补偿金总额”)。
支付方式: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每月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元。(月支付额由总额按月份数等分)
在本协议中,甲方均通过向乙方银行卡转帐的方式支付经济补偿。乙方指定的收款住处如下:开户行为: 银行,卡号为
,收款人为
。甲方向该银行卡存入经济补偿款项即视为已经向乙方支付了经济补偿。若乙方更换接收经济补偿的银行帐号,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向甲方进行通知。若乙方未按约定进
行通知,则甲方仍按本协议约定帐号存入款项,即便款项被退回或甲方无法支付也视为甲方履行了约定的义务。
二、双方在《劳动合同书》所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含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乙方应按照相对应的竞业限制期限
承担本协议第二条所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承担本协议项下的竞业限制义务。甲、乙双方执行以下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方式(支付方式仍为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
,月支付额由总额按月份数等分):
1、若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 个月内解除了劳动合同,则竞业限制期限为 个月,甲方按本条第一款所约定补偿金总额的
%数额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若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 个月以上 个月以下解除了劳动合同,则竞业限制期限为 个月,甲方按本条第一款所约定补偿金总额的
%数额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3、若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终止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则竞业限制期限为本协议第二条所约定的期限。则甲方按本条第一款所约定补偿金总额的 60
%数额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三、在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金时,乙方不得拒绝接收。若乙方拒绝接收,则视为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了补偿金,乙方仍须按本协议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四、在双方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后30日内,甲方开始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在双方未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前,乙方同样负有本协议所
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若乙方违反,则应按本协议其他条款之约定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在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内,若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第二条之情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甲方按本协议要求向乙支付的竞业
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五倍,同时甲方将取消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二、如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则乙方应另行赔偿甲方所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损失、由此而产生的调查费、鉴定费、律师费及
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三、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之约定没有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则乙方不负有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竞业限制义务。
四、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应每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或书面方式向甲方书面通报工作地点及所服务公司名称、职务、电话、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若乙方未
按时提供,甲方可暂停向其支付补偿金;若乙方连续或累计三次为按约定履行通报义务,视为乙方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按本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待乙方自甲方离职前,甲方对乙方进行竞业限制评估,如甲方认为需要对乙方进行竞业限制时,则由甲方在乙方离职时
或最迟在乙方离职交接完成后不超过三十日内向乙方发出本协议生效的通知,则在甲方发出该通知之日本协议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住 址:
联系电话:
本协议的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未排版文字,注册用户可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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