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地、荒山、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土经营绿化苗木一事,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并具有法律责任。
一、乙方租赁甲方土地的面积及年限
1、租赁土地面积为(1)土地及荒山8公顷;(2)林地及荒山17公顷,上列土地位于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幸福村六社。
2、以甲方和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幸福村村民委员会签定的《林地、荒山经营使用转让合同》为准。
3、以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幸福村六社全体村民签定的《林地、荒山经营使用转让合同》为准。
4、以幸福村六社村民和本社村民王亚丽、赵坤龙及《土地及荒山转让协议书》为准。
5、租赁时间为15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租金及交付方式
经双方多次商定,双方达成协议为:租金前5年为每年人民币40万元,计200万元。后10年由于土地价格上涨幅度较快,双方商定每年租金为200万元,计2000万元。
交款方式:前5年从签定合同之日起笔下一次性付清,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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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租金5年期满前一个月末交齐。
三、乙方租赁甲方土地经营绿化苗木及草坪等,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私自再转包他人。如必须转项或转包,必须经甲方同意。
四、乙方承包后在法律政策范围内的正常生产经营,甲方不得干涉。承包期满后乙方无条件将土地返还甲方,如甲方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五、在乙方经营期内,因政策变化和政府规划发生土地占用或征收时,乙方应服从和配合,征收占用土地时,地上物归乙方,土地补偿归甲方。
六、承包经营期内,双方应信守合同,不得违约。甲方违约赔偿乙方现有苗木等资产作价的10倍。(乙方苗木资产总额须经相关部门评估计算,并必须将收益和预计收
益计算在内)。乙方违约,赔偿甲方承包款的10倍。同时甲方承诺,若土地发生征用或占用,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必须按本条规定执行。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永久保存。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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