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担任 一案的 诉讼代理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下列委托代理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根据甲方要求,指派 和/或
律师作为甲方诉讼代理人(下称“代理律师”)到人民法院参加诉讼,代理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履行代理职责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如代理律师
有合理的原因不能参加诉讼,乙方可另行指派律师参加诉讼,甲方应依照本协议另行签署委托书以便乙方指派律师履行代理义务。
二、代理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原则认真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除履行代理义务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案情,并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到庭履
行代理职责。
三、甲方须真实、无遗漏地向代理律师陈述案件事实和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甲方最迟须在开庭日期3天前将代理律师要求的证据和资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等材
料交齐,以便代理律师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开庭,证据原件由当事人自带出庭质证,否则由此引发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在履行代理职责过程中如发现甲方有捏造
事实、弄虚作假或不能按时提供相应重要证据、资料或坚持显然违法的要求时,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如乙方所收费用不足以抵偿代理律师实际完成
工作所应收取的律师代理费和其它办理案件过程中实际发生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据实结算。
四、甲方有义务亲自向相关审理机构出示证据和资料原件,甲方不得将证据和资料原件等交给代理律师,甲方确实认为代理律师持有甲方证据原件和资料是履行代
理职责之必须前提,则须与代理律师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否则因证据和资料等原件缺失造成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因客观原因不能按照代理律师要求提供证据和资料,须在代理律师要求提供证据和资料的最迟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代理律师,以便代理律师申请延期举证
或作出继续或终止代理的决定以减少甲方损失。如甲方自行调查和收集证据有困难,在合理的期限内可委托代理律师调查和收集证据,但甲方须另行与乙方签订委托证
据调查手续并另行支付相应律师代理费和实际发生的调查费用。
六、甲方必须指派熟悉案情的有关负责人出庭就案件事实作出说明,并回答法官就事实部分的提问;对于涉及实体部分的问题或决策,也由甲方人员负责解答,代
理律师不熟悉也没有义务对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说明。甲方不派员出庭说明事实或对实体问题作出答复的,律师对关于事实部分的提问或涉及实体部分的答复可以拒不回
答,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如乙方无故停止履行代理职责,所收本案律师代理费应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要求中止或撤销委托,乙方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如乙方所收费用不足以抵偿代理
律师实际完成工作所应收取的律师代理费和其它办理案件过程中实际发生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据实结算。在代理律师以书面方式催促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依照本
协议履行约定义务而甲方怠于履行时,除甲方有法定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履行代理义务,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和经济后果由甲方承担。
如果甲方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撤销、终止委托的,鉴于乙方前期付出的劳动,甲方可以要求退还50%的律师费;已经开过一次庭的(包括和解、质证等),甲方不得
以任何理由再要求退费。
八、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权限为:陈述案情、质证、进行辩论、作出和解承诺以及代为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具体以甲方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准)。
九、甲方在签署本代理协议时已从代理律师处知悉涉及本案的中国现行法律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审判期限、答辩期、举证期限、判决及裁定上诉期、再审或申诉以
及强制执行申请期限等详细规定。因此,除乙方在代理本案过程中会再次口头提醒甲方外,甲方有义务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代理律师甲方对上述诉讼权利
的处分方案,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后果由甲方承担。对于超出甲方委托授权范围的甲方诉讼权力处分方案,乙方有权拒绝履行。
十、双方确认本案的争议标的为人民币 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后3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律师代理费
万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本案判决、调解、一方撤诉、诉讼外和解、执行和解、甲方单方终止诉讼等均视为代理律师完全履行了代理行为。
乙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xx律师事务所
账号:
开户行:
十、甲方确认在乙方代理结果未出现前,如因甲方原因单方中止、终止撤销诉讼案件或因甲方或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单方中止、终止本委托代理协议,均视为乙方完
全履行了代理职责并为甲方争取了全部诉求或抗辩权益,甲方无权向乙方要回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如因乙方原因单方中止、终止本委托代理协议,乙方除实际发生的
费用与甲方据实结算外,应向甲方退回甲方已缴纳的律师代理费。
十一、代理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如有发生下列工作费用,则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诉讼、仲裁、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法定费用;
2、乙方为办理甲方此案而发生的调查取证等有关费用(乙方提供相应发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如进行专家论证等)。
十二、本协议除支付结算条款外有效期至本案本审终结(判决、调解、案外和解、终止或撤销诉讼)时止。本案如涉及二审、申诉、再审、发回重审、执行等甲方
须另行与乙方签订协议并交纳费用。
十三、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及代理律师盖章、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另一份乙方用于律所存档。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甲
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南京仲裁委员会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仲裁裁决,双方严格履行仲裁裁决。
甲方:
乙方:
(盖章)
代理律师(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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