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基于前文的四种遗产继承方式而获得,继承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放弃这项权利。一份巨额有效的遗产继承,通常可以改变继承人的命运;一份有争议的遗产继承,常常让家族陷入内斗,分崩离析。可见关乎重大,不可草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可见,继承人对于继承权可以接受也可以放弃,但是放弃继承权需要在遗产处理完成之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意思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与此不同的是,受遗赠人虽然也可以接受或者放弃遗赠,但是需要以明示的方式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享有获得遗赠的权利之日起60天内表示接受遗赠,默示方式视为放弃接受遗赠的权利。
放弃继承权一般不得反悔,当事人反悔的,需要在遗产分配完成之前诉请法院主张恢复继承,能否恢复继承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对于已经分配完毕的情形,当事人不能再主张重新分配,法院不予受理。
为了继承巨额的遗产,继承经常引发各种犯罪行为,现实中屡见不鲜。为了保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对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作出了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基于以上规定,丧失继承权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后,也可以在继承开始前,重要的是,其必须经人民法院判决而剥夺,而不是其他人认为其是否有继承权。更是依法强制执行,不因被剥夺人的意愿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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