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收益和增值受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区分,如果是孳息和自然增值则该部分利益依然属于个人财产范畴,否则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包含人为劳动因素,孳息和自然增值均不包含人为因素,而投资收益和主动增值则是人为劳动结果的体现。因此,婚前购买股票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投资收益和主动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小李与小张于2008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小李、小张均在光大证券开设证券账户。经法院查询截至2014年3月4日,小张名下股票资产合计为7305.82元。小李名下股票市值473225元,可用资金280.83元,资产合计为473505.83元。小李称其于2007年4月25日购买“ST天发”股票1万股,2013年6月14日,卖出得款139270.5元,当日即用该款买入中国软件11400股。6月17日继续买入中国软件100股,现其持有中国软件11500股,市值473225元。小李称该款系婚前财产所得,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法院认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李婚前持有的股票产生的收益为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李使用该部分财产继续获得的收益亦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小李、小张现名下各自持有的股票资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以及主动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即通过经营性投资行为所获取的相应收益。主动增值即该财产增值发生的原因系基于夫妻一方对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管理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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