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有人对于如何判定哪些情况属于公司决议纠纷中的轻微瑕疵会感觉到困惑。本文作者分析、总结了一些案例中法院的裁判思路,分享给各位读者,以作参考。
一、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观点 “轻微瑕疵”和“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这个两个核心要素,应当同时具备,法院才可裁量驳回撤销决议的诉请。相关案例显示,目前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采取的判定标准至少包括了以下几项:
1、该瑕疵是否会导致股东无法公平地获取行使表决权的必要信息,是否给与会股东、董事留出合理且必要的准备时间;
2、该瑕疵是否会导致股东无法公平参与表决,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
3、会议议案内容是否较多、金额大、法律关系复杂;
4、对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有实质和重大影响;
5、股东是否及时提出异议;
6、股东是否实际参加、是否影响股东行使表决权;
7、该瑕疵是否具有影响决议结果的可能性;
8、当事人对于该瑕疵的产生是否有某种程度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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