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领域,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研究的重点。本期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新的公司法解释对于我们处理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有哪些新的指引。
1、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作为原告要求上述几方赔偿损失的,这几方以相关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其他程序为由进行抗辩的,不被法院支持。公司没有起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2、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或者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前述股东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3、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数额时,需要考虑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合同约定、解除原因、剩余任期、薪酬等因素。
4、利润分配的时间,先看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再看公司章程,如这两者没有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在决议作出后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5、决议中的利润分配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6、股东重大分歧案件,可用以解决分歧的方式包括:
(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2)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3)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4)公司减资;
(5)公司分立;
(6)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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