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宁**大酒店有限公司、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青执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昆仑东路148号经发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胡*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海霞,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宁**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昆仑东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孝,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武口建材厂机关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孝,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孝,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赵兰珠,女,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执行青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大酒店有限公司、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孝、赵兰珠追偿权一案中,责令西宁**大酒店有限公司、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孝、赵兰珠给付青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8226801.7元和资金占用费。根据我院执行的(2017)青执43号裁定,责令西宁**大酒店有限公司、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孝、赵兰珠给付青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3641570.1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双方当事人对账,上述二案共计拖欠本金和利息41403138.7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将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中路25号8号楼副25-31、25-3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星海时代花园21幢410号、412号四处商业用房移送技术部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中路25号8号楼副25-31号、25-33号两间商铺,评估价14284700元,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星海时代花园21幢410号、412号商铺,评估价24612900元,四处房产评估资产总价值为38897600元。上述房产经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青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愿意以一拍确定的保留价接受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以物抵债确认书,确认二案执行完毕,债务清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张*孝位于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中路25号8号楼副25-31号、25-33号,房屋所有权证为:宁字第XXXX号、宁字第XXXX号两间商铺,作价14284700元抵偿14284700元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青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二、将被执行人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星海时代花园21幢410号、412号,房屋所有权证为: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XXXX号商铺,作价24612900元抵偿24612900元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青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青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 杨智建
审判员 那 亮
审判员 邵凤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