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了一起一审已判决生效的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再审程序。
但公诉机关在本案开庭前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对于是否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应参照第一审程序,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
第二种意见认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就是为了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裁判,此时便不宜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尽管该案在性质上属于再审案件,但是审理程序却是参照第一审程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宣告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即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后只要没有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
二、在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时,法院要同时裁定撤销已作出的生效判决,因为法院以再审决定的形式启动再审时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如果仅仅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而不撤销该生效判决就会造成原裁判继续有效,这和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相互矛盾。
三、法院的第二种意见主要也是考虑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目的是纠正“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法院在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同时,裁定撤销原生效裁判,这也是依法纠错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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